為防止廣大消費者將其他公司的品牌名稱與本公司的品牌名稱有所誤認及混淆,現向各界宣佈以下事宜:
現就株式会社 丸久小山園(以下簡稱「本公司」)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接收、有關本公司與中國浙江省余姚綠谷工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余姚綠谷(有)」)之間就商標「」(申請編號:19688453)(以下簡稱「紛爭商標」)的無效宣言裁決書一事,茲彙整各界,裁決理由如下:
- 紛爭商標被認定為與本公司所持有之商標「」(申請編號:G1037713)
及「」(申請編號:18400843)近似。 -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宇治」為日本著名的城市及日本著名的抹茶產地。此外紛爭商標內的「宇治」並未構成比作為地名更強的含意,故此紛爭商標的登錄被認定為違反了《中國商標法》第10條第2項中「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的規定。
余姚綠谷(有)若未有在收到該裁決書的30天內就此提出上訴,該裁決書則視為確定。
有關於中國的知識產權的想法
為了保護本公司經過長年努力而建立並至為重要的知識產權,及防止消費者的誤認及混淆,本公司今後將會在借助自由民主黨茶葉振興議員聯盟、日本貿易振興機構、京都府、宇治市及京都府茶協同組合的力量同時,繼續採取必要的措施及行動。
(株)丸久小山園